首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