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要求。 第三十九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