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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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