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点参考附件4),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在应急救援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及时修订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