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要点参考附件1),明确从业人员录用条件。
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危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危货车辆:
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
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最近3个完整计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36个月内有驾驶营运机动车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超速违法行为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