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