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