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