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