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