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不同意转移的,应当说明理由。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等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