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