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

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