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