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