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