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