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