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