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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9.3

9、 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9.2.5 目录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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