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6、 6、 危险废物的贮存 6.1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 6.2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6.2.1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6.2.2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 6.2.3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2.6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6.2.7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3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5.4 目录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