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