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核准其申请,给予警告,并记载其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