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