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