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