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