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辨识、分级记录;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