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