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