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