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