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