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营方式;
许可范围;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延续情况。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营方式;
许可范围;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延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