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营方式;

许可范围;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延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