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