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