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