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