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