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