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