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