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