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