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