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