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