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