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