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